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后续管理,巩固和扩大示范效益,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培育示范区农产品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今年省局将组织对申请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产品进行评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好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单位应是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销者。
二、省局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品和单位,准许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并颁发证书,予以公布。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
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按标准化组织生产,促进我省农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农产品,是指经验收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内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见附件1)是指农产品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质量证明。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内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均可自愿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凡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审批、发证、备案、公告和复审及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辖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
(一)具有一定的农产品生产规模;
(二)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必备的生产条件;
(三)有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工艺)。
(四)农产品经检验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申请使用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使用标准化农产品的种类和名称,申请使用标准化农产品作业区域平面示意图和规模;
(二)国家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检验报告;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其它材料,一式四份,报经所在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组织或委托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申请单位上报材料和农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标准化农产品标志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标志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三年,申请继续使用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标准化农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标志的复审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复审申报书》(见附件3)。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种类,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技术规范等。
第十四条 经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合格后,在证书上加盖“复审合格”字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使用标志时标志的图样、颜色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图形大小可同比例放大或缩小;标志的下方必须注明证书编号,字体型号大小应与标志图形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单位或个人的证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
(一)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二)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或证书转让他人的。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图样
附件2: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申报书
附件3: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复审申报书
附件1: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图样
附件2: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申报单位名称 | 机构代码 | ||||||||
商 标 | 注册时间 | ||||||||
法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邮 编 | 地址 | ||||||||
产品所在示范区名称 |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结果 (附质检报告) | |||||||
基本情况介绍(生产环境、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产品生产条件、产品生产数量、生产区域、投资情况等) | |||||||||
县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评审结论及 意见 | 评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证书编号 及有效期 | 证书编号: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备 注 | |||||||||
附件3:
河南省标准化农产品标志使用
复 审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申 报 单 位 | |||
获得标志证书编号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使用标志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结果 | |
一年来生产、经营情况,质量分析情况,环境条件是否变化等(质检报告附在材料之后): | |||
申报单位 意见 (包括承诺) |
法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局 意 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省辖市局 初审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批(复审)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标志证书 继续使用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