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新乡市卫辉市场监管局严把原料进货关、过程控制关、成品检验关,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局把“两个责任”与行风建设、日常监管、宣传培训、示范创建、常态长效有机结合,实现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双落实”。
案例一:某蛋糕店撒粉、椰蓉过期案
近日,执法人员对卫辉市李源屯镇某蛋糕店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发现1袋麦基斯奶油蒜香风味撒粉,已开口使用部分,生产日期2023年3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1袋椰蓉,已开口使用部分,生产日期2022年,具体日期磨损已经看不清,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混放,且未做特殊分类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基斯奶油蒜香风味撒粉1袋、椰蓉1袋并罚款15000元整。
案例二:某麻辣烫店辣椒酱进货渠道不明案
此前,卫辉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汲水镇某麻辣烫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料河南灯笼黄辣酱,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月,未保存进货票据等信息。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近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保存原料“河南灯笼黄辣酱”的进货信息。认定该店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拒不改正情形。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元。
案例三:某餐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近日,卫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卫辉市人民路的某餐馆内进行检查,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清洗消毒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大肠杆菌等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